豫政 〔2015〕37号 |
各市、縣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部門:
根據《最低工資規定》(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号)和《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》(省政府令第141号),綜合考慮全省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水平、就業狀況、物價指數、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,省政府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标準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1600元,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5元;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1450元,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3.5元;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1300元,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2元。行政區域類别見附件。調整後(hòu)的最低工資标準自2015年7月1日起(qǐ)施行。特此通知。
河南省人民政府
2015年7月1日